[新聞緣起]
  微信、微博除了和好友發消息、曬各種照片外,還被用來抓賊!
  近日,上海馬小姐因一輛助動車被小偷偷走,憤怒之下,把監控視頻發佈到微信朋友圈,希望通過網絡的力量找尋竊賊。無獨有偶,浙江台州一網友昨天也將一戴眼鏡的男子在公交車上行竊的視頻上傳到了網絡,瞬間在微信和微博點燃了網民搜索“眼鏡男”的熱情。
  那麼,把盜竊嫌疑人的違法行為發佈至網絡進行“人肉搜索”,到底可取不可取呢?會不會觸犯法律?
  案例1:女白領微信圈發視頻“通緝”偷車賊
  熱心網友提供大量嫌疑人信息,楊浦公安查詢發現“只是相似”
  晨報記者 姚克勤
  竊車全過程不到2分鐘
  30歲的馬小姐在國順東路一家單位上班,單位的院子里搭建了一個非機動車停車棚。今年9月的一個周末,她騎車到單位加班,下午1時許,她打算外出時,愕然發現車棚里只剩一把已被剪斷的黑色環形鎖,自己的那輛黑色電瓶車已不知去向。
  因這個非機動車棚處於人流複雜區域,馬小姐的單位在附近安裝了一個監控探頭,她立即調閱監控錄像。
  監控顯示:當天中午12點32分,兩名年輕男子同騎一輛助動車來到車棚佯裝停車,其中一名瘦子四下張望發現無人,便下車蹲到馬小姐的那輛電瓶車旁查看鎖的情況,胖子則緩緩騎車離開車棚,到周邊轉悠望風。1分鐘後,瘦子離開車棚招呼同伙,胖子很快跑了過來,手中拿著一把大力鉗,蹲到電瓶車旁用力剪前輪的環形鎖。30秒後,環形鎖被剪斷,胖子起身將大力鉗交給騎車前來接應的瘦子,自己則騎著馬小姐的電瓶車揚長而去。
  微信徵集到大量線索
  為了早日找到小偷、找回愛車,馬小姐決定借用網絡的力量。她把兩名小偷的盜竊視頻發佈至微信朋友圈,並截取了兩人面部較清晰的數張畫面一同發佈。
  馬小姐在朋友圈中寫道:“光天化日,小偷竟敢如此猖狂!同志們,轉起來,發揮網絡的力量找到這兩個家伙!”
  很快,這則“人肉搜索通緝令”以一傳十、十傳百的速度擴散開來,累計被網友閱讀轉發7.6萬次。不少網友很同情馬小姐的遭遇,並稱自己見過其中一名或兩名偷車賊,還將偷車賊的姓名、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通過郵件發給馬小姐,有的人甚至還發來更加詳盡的偷車賊信息,包括其照片、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
  “事實上,我一開始只是抱著試試看的心態發了微信朋友圈,沒想到會有這麼多人關註這件事。”馬小姐告訴記者,網友的熱心程度超過了她的預計,她隨後把獲得的信息提供給了警方。
  嫌疑人三月偷了7輛車
  楊浦公安分局刑偵支隊經過細緻調查發現,雖然網友們提供的信息數量龐大,但都不是警方要找的犯罪嫌疑人。“網友說的那些人,大多和犯罪嫌疑人長得相似,但仔細辨別還是可以看出細微不同。”
  “這兩名小偷手法熟練,肯定不會只乾這一票就罷手,很可能在周邊地區繼續作案。”警方對最近案發地周邊的多起竊車案件進行梳理,又發現多起案件的監控視頻出現了這兩人的身影。
  本月中旬,經過多日的連續偵查,警方確定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林某的身份,併在老滬閔路將其抓獲。目前,警方正在全力抓捕另一名犯罪嫌疑人。
  昨天,記者在楊浦區看守所見到了犯罪嫌疑人林某,他就是視頻中的那名胖子。
  據林某交代,他今年才來到上海打工掙錢,但由於是文盲,找工作一直不順利,於是和老鄉乾起了偷車的勾當。從今年9月份起,他在五角場地區流竄作案,盜竊了7輛電瓶車,案值一萬餘元。林某說,自己從不使用微信,因此對微信上的“人肉搜索”一事並不知情。目前,林某已被刑拘。
  案例2:偷走老漢治病錢,網友曝光“眼鏡男”
  台州警方:這段視頻是報案人提供的線索,但非警方發佈
  晨報記者 李元珺
  “全城尋賊!‘眼鏡男’偷走老爺爺3800元治病錢。”昨日,有網友將一戴眼鏡的男子在公交車上行竊的視頻上傳到了網絡,瞬間在微信和微博上點燃了網民搜索“眼鏡男”的熱情。記者從台州市公安局處瞭解到,該段視頻確為報案人在報案時提供給警方的線索,但警方並沒有將之公佈在網絡上,而由此引發的一系列網絡搜索也是警方沒有預想到的。
  從微博上轉發的視頻可以看到,在公交車靠前門的座位上,一名頭髮花白的老漢與一個身穿灰色外套、戴眼鏡的青年男子併排坐著,男子利用左手和上衣遮擋右手作為掩護,悄悄劃破了老漢的褲袋,偷走了裡面的一疊現金。視頻在網上曝光後,網友們義憤填膺,自發接力轉發。此事目前在台州的各大論壇,以及台州市民的微信朋友圈裡已成為昨日刷屏最厲害的內容。而截至記者發稿,該條“通緝”視頻在微博上已被轉發3萬多次。
  台州警方透露,視頻中的行竊行為發生在12月15日。當天上午9點40分,78歲的老漢在乘坐902路公交車前往台州中心醫院的路上,被小偷劃破褲袋,偷走了裡面準備用於治病的3800元。案發當時,坐在老漢對面座位的一個小姑娘用手機拍到了行竊過程,她在老漢下車時提醒了對方,並撥打110報警。她所拍的視頻也作為證據和線索複製給了警方。
  當記者問及,目前網上瘋傳的視頻是否為警方發佈,台州警方予以否定。“從警方辦案角度,在沒有破案前,相關的線索和嫌疑人信息都應處於保密狀況。如果曝光,可能給案情的偵破造成困難。”台州市公安局宣傳處負責人告訴記者,“不過現在行竊過程既然已經被人公佈了,那便順勢全網尋求線索。”
  [律師釋疑]
  個人發“行竊視頻” 得掌握“人肉”的度
  晨報記者 姚克勤 李元珺
  在上海這起案件中,儘管案子已經偵破,但不少網友對於馬小姐“人肉通緝”的做法也持保留意見。
  上海警方表示,馬小姐發佈視頻徵集線索的行為無可厚非,但若她將網友提供的未經核實信息擅自發佈至微信上,很可能因侵犯他人的隱私而觸犯法律。“可以說,馬小姐很好的掌握了‘人肉搜索’的度,對於網友發給她的嫌疑人信息,她並未在網絡上公開這些信息,也沒有通過網絡尋找這些嫌疑人,而是把獲得的線索交由警方處理,這無形中給她自己規避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在台州這起案件中,若是報警的小姑娘發佈了網絡“通緝令”,是否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呢?記者就此採訪了兆辰匯亞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胡海容。
  胡海容告訴記者,目前國內並沒有判定類似情況為侵權的先例。他分析,在這個案例中,所拍人物和行為均出現在公共場合,因此並不存在侵犯隱私權的概念; 而視頻發佈者在使用他人的肖像時也並非基於營利的目的,因此也不構成侵犯肖像權。不過,他提醒網友,基於視頻內容對他人進行“人肉搜索”,在沒有確認的情況下,將他人身份信息公佈在網絡上,甚至擅自認定對方為“竊賊”,那麼可能涉及侵權。
  上海市萬隆眾信律師事務所金瑋律師表示,“人肉搜索”更多是在人與人的溝通交流中尋求答案,如果這個利器使用不當,很容易引發無可輓回的後果。
  轉發未經核實“偷車賊”個人信息要擔責
  “對於‘人肉搜索’,目前人們的態度是褒貶不一。有的人認為,它可以揭露各種不道德現象與貪腐現象,震懾不法分子,並可在不法分子身份未知的情況下,以高效率搜尋其確切身份。但也有反對者認為,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泄露風險,‘人肉搜索’ 讓公民隱私陷入尷尬窘境。”金瑋律師表示,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直備受爭議的“人肉搜索”正被逐步納入到法治管理的範圍中。
  從該《規定》的內容來看,不管有沒有惡意,一旦幫助他人發佈、轉發信息,造成侵犯隱私權的事實,就很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此一來,“人肉”有風險,“轉發”也要小心。以馬小姐的遭遇為例,如果她擅自發佈網友提供給她的“偷車賊”信息,很可能要擔一定責任。網友若擅自發佈或轉發未經核實的“偷車賊”信息,同樣也可能要擔責。
  對於部分網友指責小姑娘沒有當場指證小偷的看法,台州警方認為,當市民發現不法分子正在實施違法行為時,首先要考慮自身安全,如果沒有能力控制不法分子,不要輕舉妄動。
  [法律鏈接]
  最高院:“人肉搜索”免責有前提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實施。
  司法解釋明確,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司法解釋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表示,我國侵權責任法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是放在個人隱私的範疇之內,對於個人信息的界定、保護的範圍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次的司法解釋第一次將個人信息上升為人格權進行保護,對保護範圍進行了詳細界定。”
  司法解釋實施後,不少網友提出疑問,認為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是對“人肉搜索”的禁止,不利於網絡反腐等。
  “個人信息也應當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為反腐利用網絡進行‘人肉搜索’,屬於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的,就應當可以免責。”朱巍說,司法解釋中明確寫出了在網絡上公開個人信息可以免責的幾類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等。 (新華社)
  [謹防“人肉悲劇”]
  店主“人肉通緝”偷衣顧客 廣東一少女最終跳河自殺
  店主蔡曉青賠償12萬、因侮辱罪被判刑1年
  因“人肉搜索”引發的糾紛並不少,道德審判的大棒也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人肉搜索”的道德和法律風險,忽視了對社會的危害和破壞性。今年的“廣東人肉搜索第一案”,被法律界認為具有警示意義。
  2013年,12月,因懷疑顧客偷了一件衣服,汕尾陸豐市一服裝店主蔡曉青將顧客視頻截圖發上微博求“人肉搜索”,2天后該顧客不堪壓力跳河自殺。2014年9月5日,汕尾市中院對該起“人肉搜索”案進行公開宣判,維持原一審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蔡曉青有期徒刑一年的判決。
  這是一起因網上“人肉”引起的悲劇,也被稱為“廣東人肉搜索第一案”。去年12月2日,被告人蔡曉青因懷疑中學生徐某在陸豐市東海鎮金碣路32號其“格仔店”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當天晚上6時許將徐某在該店的視頻截圖配上“穿花花綠綠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經常帶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煩幫忙轉發”的字幕後,上傳到其微博上。
  “人肉”偷衣服的微博發出一個多小時後,網上的“人肉搜索”就將徐某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學校、家庭住址和個人照片全部曝光,並且這些信息又被服裝店主蔡某用微博發出。一時間,在網絡上對徐某的各種批評甚至辱罵開始蔓延,也引起了很多徐某同校同學和社會上很多人對她的非議。12月4日凌晨,徐某在陸豐市東海鎮茫洋河跳河自殺。
  同日12時許,徐某的父親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女兒徐某因被他人在微博上誹謗是小偷,造成惡劣影響而自殺。南堤派出所民警到陸豐市東海鎮金碣路服裝店對蔡曉青進行盤問,並將其抓獲歸案。
  案發後,蔡曉青的父母與徐某父母達成和解協議書:蔡曉青一次性賠償徐某父母12萬元。
  汕尾市城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蔡曉青因懷疑徐某在其經營的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該店的視頻截圖中配上“穿花花綠綠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後,上傳到其微博上,公然對他人進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應依法懲處。鑒於案發後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親屬對被害人的親屬賠償了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告人當庭認罪,確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給予從輕處罰,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蔡曉青有期徒刑一年。蔡某青不服上訴,汕尾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黃海欽在接受央視採訪時表示,在這起案件中,不管徐某是不是偷竊者,都不影響蔡曉青構成侮辱罪的裁決。
  在這起“人肉悲劇”中,導致小女孩經受不住壓力而走上絕路的,除了發佈照片的店主之外,還有廣大“人肉”和發佈以及轉載這位小女孩姓名、學校相關信息的網友。如果從追責層面說,還必須追究發佈、轉載者責任。
  (綜合央視和南都)  (原標題:個人網絡發“通緝令”“人肉搜索”小偷,到底違不違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z39izzdr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